東海大學 餐旅管理學系 --- 系友會 組織章程

97 年 12 月 11 日 系務會議提出通過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「東海大學餐旅管理學系 ( 所 )-- 系友會」。

第二條 本會以聯絡感情、團結互助、發揚餐飲精神,並協助餐旅管理學系 ( 所 ) (以下簡稱母系)發展為宗旨。

第三條 本會總會會址設在台中市東海大學餐旅管理學系 ( 所 ) 。

•  本會得視實際狀況在國內外設立分會。各分會章程須依據本章程訂定,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。總會與分會為隸屬關係。

 

第二章 會員

第一條

( 一 ) 凡於東海大學餐旅管理學系 ( 所 ) 肄、畢業者皆為本會基本會員。

( 二 ) 凡現於東海大學餐旅管理學系 ( 所 ) 就讀同學,均為本會學生會員。

( 三 ) 凡曾任職或現任職於東海大學餐旅管理學系 ( 所 ) 之教職員,均為本會之名譽會員。

( 四 ) 凡認同本會宗旨者得申請成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
( 五 ) 凡對本會有卓著貢獻者,經執行委員會提名審核通過後得為本會榮譽會員。

第二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章程、參與會務、按時繳納會費及履行一切依章程規定之義務。榮譽會員不需繳交會費。

第三條 本會會員有提議、表決、選舉、罷免及一切依本章程應享之權利。榮 ( 名 ) 譽會員以指導為原則,亦無投票表決權。

 

•  組織與職權

第一條 本會設會員大會、會員代表大會與執行委員會,分別負責有關會務之議決與任務執 行。

•  會員大會為最高議決機關,經會員代表大會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得召開之。

•  會員代表由各屆產生,總名額設限暫定為 45 人。名額每屆以三人為限,任期二年會員代表大會有審核預算、決算、決定重要會務、及選舉與罷免執行委員之權。

• 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其時間、地點由執行委員會決定。執行委員會認為必要時,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聯名要求時,得召開臨時代表大會。

• 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,須經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出席(包括授權書),並經出 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過,始能成立。但重大決議案,須經由 2/3 代表出席,並經 1/2 代表通過始能成立。

•  執行委員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。

•  執行委員會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選出人數七人,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並得另選候補執行委員二人,遇有執行委員出缺時遞補之。

•  執行委員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。會議須二分之一委員之出席始得舉行。必要時,由三分之一委員聯名提議,得召開臨時會議。執行委員會所有決議案,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通過,始能成立。

•  執行委員會設會長一人、副會長ㄧ人、總幹事ㄧ人,任期二年,由執行委員推選之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另設秘書、總務、財務等若干組,各組設委員二人,協助會長推展會務。會長總理會務,副會長佐理會長推展會務,總幹事執行會務,直接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

 

第四章 會務

第一條 本會之會務如下:
( 一 ) 蒐集整理會員資料。
( 二 ) 舉辦會員聯誼活動。
( 三 ) 出版定期、不定期刊物。

( 四 ) 鼓勵每屆系友舉辦同學會
( 五 ) 推動學術研究及技術交流。
( 六 ) 其它有關事項。

 

第五章 經費

第一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為:

( 一 ) 常年會費:每一會員每年應繳會費新台幣五百元整。繳交年份不限。
( 二 ) 會員及榮譽會員之捐助。
( 三 ) 其他。

 

第二條 本會經費之運用,應由執行委員會編制年度預算、決算報告書,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核並公佈。

第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 一月一日 起至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。

 

第六章 附則

第一條 本會工作細則另訂之。

第二條 本規章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。修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