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國91年5月5 日第四次系務會議
民國97年4月2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第一條
依據「文學院學術研究成果獎學金實施細則」特訂定本細則。
第二條
本系大學部及碩士班學生,可自行申請或由本系任課教師推薦,申請或推薦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。
第三條
申請者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,並繳交作品參加甄選:
1.一年內公開發表之學術論文,代表作品一篇。
2.前一學年內修習本系課程之個人報告,代表作品一篇。
第四條
由本系獎學金委員會進行初審,依文學院給獎名額分配之,並送請系務會議複審核定。
第五條
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